讨债网首页
广州.东莞.深圳:中证是专业合法的讨债公司!专业提供合法的讨债,追债,清债,收债,要债,催债 ,收账,讨账,追账等业务!是业内口碑最好的讨债公司!
依法维权 合法讨债
讨债投诉电话
400-6866-383
| 讨债名人 | 逃债伎俩 | 风险防范 | 个人债务 | 工商债务 | 建筑拖欠 | 金融债务 | 公司顾问
| 债权挂牌 | 网站律师 | 网站新闻 | 案例精选 | 讨债公告 | 法律法规 | 讨债指南 | 网站评论
 
讨债公司
公告栏  

广州.东莞.深圳:中证是专业合法的东莞讨债公司!专业提供合法的东莞讨债,东莞追债,东莞清 债,东莞收债,东莞收账等业务!是业内口碑最好的东莞讨债公司!
中证讨债网是中证(香港)征信商账管理国际集团公司旗下广州.东莞.深圳中证商业信息咨询公司的专业讨债公司 , 总部位于东莞旗峰路中侨大厦。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常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是一家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并以合法手段从事专 业的债权、债务追收及信息咨询服务为主的综合机构。

我们本着信誉第一,拥有专业律师策划团队及大批经验丰富的追债人员,合法诚信追债,力度高,见效快,快速查找逃 债人,高效清收各种死债、赖债、三角债等。

多年来 , 为客户收回数以亿计的赖债、死债。深受客户的好评。 本公司将本着 " 诚实、守信、准确、快捷 ,合法" 的宗旨,恪守 " 诚信第一、保密第一、效率第一 " 的职业精神,不成功不收费,无需客户向我方提供前期费用。

 

案例精选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连带之债的效力
 连带之债成立的要件
 意定连带之债
 代理上的法定连带债务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区分的意
 多数人之债
讨债名人
 中国讨债训练第一人--刘宏程
 名人讨债语录
 美国专家谈如何防范商业风险
 孙武胜讨薪四绝招
 讨债训练第一人刘宏程谈追账
您的位置:最有实力的东莞讨债公司,广州追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东莞收账公司,广州收数公司,深圳清债公司 > 金融债务 > 正文
金融债务  
支票被诈骗却还要承担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支票被骗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万元支票被挂失止付
      2004年6月,中山市古镇某纸类包装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拿着一张2万元的支票向银行取钱时,不料被银行拒付,理由是已有人申请挂失,支票不能兑现。彩印厂甚是惊讶,自己手中拿的支票怎么一下子变成废纸?是谁搞的恶作剧?又是谁申请挂失止付的呢?
      此张2万元支票是2004年5月30日中山市古镇某货运部开出的,该货运部是由个体老板王某经营。申请挂失的正是老板王某。
      据王某说,他的朋友田某因资金周转不灵,要求王某为其代开支票,王某为其开具了10份支票,但田某拿到支票后就跑了。彩印厂拿的支票的确是他本人开出的,但包括该支票在内的共10张支票均是被田某骗取的,当时收款人栏均是空白,田某在使用时才填写。王某与彩印厂没有任何生意往来,没有欠彩印厂任何债务,何况支票是被骗的,他已就支票被骗问题向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报了案。因此,王某不同意支付彩印厂2万元。
      因追讨票款不成,彩印厂无奈,于2004年6月25日把王某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支付票款2万元。
      被告:支票被人所骗不应承担责任
      彩印厂诉称,2004年5月底,该厂从客户处收回一张由被告王某开出的金额为2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票没有记载收款人。2004年6月1日,该厂到银行承兑时,银行告知该支票已挂失并发出了退票通知书。该厂向被告追讨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票款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彩印厂为证明其支票的来源提供了证人证言。证人表示本案支票是从田某经营的灯饰厂处取得的,后来又将支票转让给了彩印厂。
      王某则辩称,支票是被他人骗取,并已向警方报案,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要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同时,本案涉及刑事诈骗,彩印厂应对支票取得的合法性提供证据。
      判决:按票面支付
      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彩印厂持有的支票是否具有合法性。据查明的事实,彩印厂所取得的支票不是经背书转让而取得,故彩印厂应当承担证明其取得该支票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为此,彩印厂提供了证人证言。证人表示支票是从田某经营的灯饰厂处取得后再转让给彩印厂,与王某主张支票是出票给田某的情况吻合。因此,彩印厂对其持有本案支票的合法性已完成举证责任。彩印厂合法取得本案支票,其作为该支票的持票人,向出票人货运部主张支票的票据权利,王某作为出票人的业主,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按照支票记载金额2万元支付票款的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支付给彩印厂支票款2万元。王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山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付出对价取得票据受法律保护
      本案审判长苏代平说,票据为无因证券,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但票据法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规定票据无因原则也有例外之情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基于票据独立性的原则,票据某一环节的行为无效,其他行为仍有效。
      本案中,出票人王某称“本案涉及刑事诈骗,上诉人也已经报案,案件也已立案。持票人彩印厂是否与田某串通,难以排除。”实际是对持票人彩印厂持有票据的合法性提出的抗辩,而彩印厂有证据证明该票据系支付对价后合法取得的,故王某的抗辩不能成立;王某辩称“本案涉及的票据没有实际的交易内容,即上诉人与田某之间并无实际的交易,票据是田某骗取的,故被上诉人取得的票据有瑕疵”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王某的抗辩不是针对票据持有人彩印厂。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王某对票据当事人之外的抗辩不属于票据权利抗辩。纵然田某是本案票据当事人,根据票据独立性的原则,王某对田某的抗辩相对彩印厂而言也是无效的。
      本案支票的出票人是王某,收款人是彩印厂,田某则不是本案的票据当事人,法院对此抗辩理由可不予审查。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上一篇:金融机构在企业改制问题上风险和回避
下一篇: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哪此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返回首页 公司简介 诚聘英才 法律声明 委托流程 热点新闻 公司顾问 金融债务 案例精选 风险防范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讨债电话:(东莞)0769-23215555,(广州)020-66622073,(深圳)0755-61653073,(香港):00852-66782727 ,(澳门):00853-66186225 (讨债协助) 传真:0769-23215555-106    
Copyright (C) 2008-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东莞.深圳中证讨债维权网 版权所有
本网版权属广州.东莞.深圳中怔讨债维权网所有,任何网站或机构、个人不得将本网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如转载本网文字或图片等信息资料,均须注明: “转自中证讨债taozhai.org 东莞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座1603室,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大厦23楼D05室 , 深圳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桂都大厦六楼616室24小时讨债热线:400-6866-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