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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登记未同居 妻子诉丈夫要求尝还借款


      小夫妻登记结婚,双方未办婚礼,亦未同居生活。在登记结婚后,名义丈夫向妻子借款,立有条据,后因矛盾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后妻子诉讼丈夫要求偿还借款。近日,梧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人民币四万七千元。

      家住南京市姑娘姜某与家住特庸镇的小伙子许某曾是同学关系,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姜某与许某领取结婚证,其与许某在登记结婚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不久,许某就向姜某借款,零八年七月五日许某向姜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姜某人民币四万七千元整”。后因矛盾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姜某要求许某偿还借款,并解除婚姻关系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姜某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向原告姜某借款四万七千元有被告许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从被告许某自愿出具借条给原告姜某的行为来看,被告许某自认了该借款是原告姜某个人财产,愿意出具借条给原告姜某,待后偿还,应视为双方对四万七千元作出了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故原告姜某要求被告许某偿还借款四万七千元,被告理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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