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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后失踪 妻子被判共同承担还债责任

        丈夫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十二万元的价格把房屋买给中介公司的焦先生。而当该房未过户到中介焦先生的名义下却下落不明;焦先生便把其妻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合同还其十二万。
  去年十一月初,陈某与焦先生经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十二点八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转让给焦先生。在该合同附件上,有陈妻的签名和盖章,随后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支付给陈某十二万元。

  然而陈夫妇却在约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日子爽约,致使该房未过户到焦先生名下。而当焦先生找到陈妻时,她说他丈夫在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就下落不明了。焦先生遂把陈妻告上法庭,要求陈夫妇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合同归还其十二万元。 陈妻辩称,她和陈某关系不和已有两年,至今她也不知他在哪里。而且,丈夫出卖房子从未征得她的同意,她未在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和盖章,更未拿到过焦先生的房款,要其归还十二万元房款没有理由。

  法院经过鉴定,那份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名不是陈妻所写,盖的印章也与陈妻的印章不一致。由于房子还未办理过户手续,焦先生要求陈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陈妻没有证据证明,其丈夫收到的房款没有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陈妻应与其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日前,法院判决陈某夫妇共同承担这笔十二万元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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