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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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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欠条中书写还款期怎样处理”之我见-个人债权
案例:债务人A分批向债权人B借款十万元钱当时没打欠条,经B多次索要A给B打下欠条“A欠B十万元,五年之内还清”现时隔一年有余A分文未还, B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认定A给B打的这份“欠条”到底是什么性质。 部分人把该欠条中“五年内还清”的内容理解为双方合意的内容,也就是说该欠条虽名为“欠条”但由于具备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所以其实质实为“合同”,因此B只能在五年之后再向人民法院就A债权提起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欠条”其实质就是一种债权凭证,其功用只是证明债权存在;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打欠条”只是一种单务民事行为并不具有双务的属性。因此在欠条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基于双务法律关系的“合意约定”由于欠条都是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先发生欠款再出现欠条,在此中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再允许债务人对还款附条件或期限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与“还款协议”或“还款计划”根本不具可比性所以即使在欠条中具有这样的内容或表示由于其与欠款之单务性、“欠条”之债权证明性明显相悖而且更公然的违反了“公平原则”故显然也是无效的。综上,由于A在欠条中所书写的“五年内还清”的内容是无效的,所以B提起诉讼根本不需受到此“五年”的限制。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同时本人认为假使退一万步讲,我们把该欠条由于其具有“五年内还清”的内容而将其效力视为或等同于“还款协议”或“还款计划”那么还有一个问题遏待解决,那就是……“五年内”这个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切实可行? 一般理解为:“五年内还清”就是指债务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在五年之内的任何时间履行部分或全部债务,只要不超过五年履行全部债务就不构成违约,债权人也就不能就此债权提起诉讼,而债权人也只能在五年期满后债务尚未得以履行的情况下主张诉权。 首先,我们先来考查一下这种约定的可实施性。如果我们将这样的约定稍加改动变成“五年后还清”再与之“五年内还清”相比较会发现:依据“五年后还清”的协议约定债权人在五年内根本不能主张任何债权,而五年后呢?如果依照上述观点,依据“五年后”的约定债务人可以在五年后的任何时间履行债务,可以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是五十年、一百年,任何时间都不构成违约。而债权人不仅五年内不能行使债权,即使五年之后行使债权也必将得到债务人“五年后”的抗辩。据此看来如果债权人如果一不小心收到了如此的“欠条”这样的“协议”那么也就变相注定了他债权的消灭。……本人认为通过这样一个例证就可足以说明上述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是明显与“公平原则”相悖的,因此不能得以法律保护其实施性。 再者,从理论上分析上述观点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依据这一理论无论是“五年内”还是“五年后”的约定,无论债权人在“内”还是“后”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理由是依据“协议”的约定,显然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这样的约定是理应收到法律保护的。而另一方面,无论在“内”还是“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呢?是债权,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合法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据此可以看出如果依此种观点判断显然存在着实施中“债权”与“约定抗辩权”的直接冲突。 笔者拙见,其实“五年内还清”即使将其理解为“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也仅体现出了债权人A对10万元债权的整体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五年内对部分债务主张权的放弃,在此五年的期间内债务人B更不享有对债权人部分债权主张的抗辩。因为“五年内还清”的实质含义本身就为:在五年内债务人负有将10万元全部清偿完毕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五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10万元以下的债权,只要求偿的累计数额不大于或等于10万元就不违反与债务人“还清”的约定。例如,债权人可以在五年内的任意时间向债务人主张9.999万元的债权,由于该主张数额并没有超过10万元所以也就不是要求债务人在低于五年的期间内“还清”,所以债务人则不能引用“五年内还清”的抗辩。从理论上讲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主张部分债权是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承担;如果债务人在五年内没有履行全部债务则构成对协议约定义务的违反,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要求债务人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其标志性的区别在于如果债权人A与债务人B在欠条中对此1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则五年内A向B不能主张利息,而如果超过五年A不仅可向B主张尚欠款更可以主张尚欠款的逾期利息。 笔者认为笔者的该种观点不仅能在实践中解决问题而且不存在理论上的矛盾因此应当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请大家批评指正,此致 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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