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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人,却讨债无门

有担保人,却讨债无门
法院提醒:注意担保期限  
  
本报讯 债务人不见了,债权人自然就会找担保人讨钱,但债权人千万不要忘记这样一条法律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的,以欠款到期之后的6个月为限。因为疏忽,乐清柳市一家电器企业就这样失去了向担保人主张债务的权利。前天,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

  这家企业与乐清市乐成镇的张某有多年业务往来。至2005年9月15日,张某欠该企业15.8万多元,一时无法偿还。他向该企业保证,2005年11月30日前全部归还货款,如果逾期不付按月息1%计算。该企业还不放心,于是张某就请好友王某提供担保,签订“欠款协议书”。但是到了2005年11月30日,张某还是没有支付欠款,该企业多次催讨也没有结果。后来,张某突然失踪了,该企业就向担保人王某催讨债务,可王某也不认账。没办法,去年11月23日,该企业起诉了张某与王某。

  今年3月25日,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支持电器企业要求张某归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但驳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里(本案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止),该电器企业没有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现在6个月已过,王某已免除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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