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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疏忽划拨款被取走 不当得利须返还

        近日,黄山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银行职员疏忽,未将法院裁定的划拨款操作完成,款被取走的不当得利案,被告付郑花一审被判偿付三万元给原告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009年5月8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高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裁定书和划字第565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裁定扣划被告付郑花及其丈夫郑细莽、黄国强的银行存款53249.41元至该院,并要求原告所属南浦信用社协助扣划被告付郑花在该社151430121000481663账户内的存款三万元。南浦信用社员工陈丽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由于疏忽未在电脑交易系统中作扣划操作。同年五月十二日,被告付郑花从该账户内取款三万元。后原告及其员工陈丽多次找到付郑花,要求其支付三万元扣划款未果。十月二十二日,原告向法院支付了扣划款三万元,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郑花归还该笔扣划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由于过失未能履行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扣划存款的义务,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不必承担替被告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也没有约定的还款义务。现原告受到损失,被告受有利益,被告受益与原告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其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有义务将该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原告依法对被告享有追偿的权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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