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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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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回对老婆离婚补偿费 丈夫与小三炮制债务纠纷
故不对周女士发生法律上的溯及力,非举债之主体。周女士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郑女士作为债权人,其与丁先生之间的债务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丁先生个人归还郑女士四十万元。 后丁先生离婚,郑女士借给丁先生四十万元。郑女士起诉要求丁先生及前妻周女士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这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郑女士与丁先生关系的复杂而使案件扑朔迷离。今日, 法院判决认定郑女士与丁先生之间是串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郑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 ” 其债务仅由丁先生个人清偿。
2004年9月初,郑女士在起诉中称。丁先生以家里要购买汽车、房屋正在装修为由向郑女士提出借款。郑女士考虑到与丁先生曾经是同事、现在好朋友关系,就答应借款。后郑女士将四十万元汇入丁先生向郑女士打了收条,先生帐户。许诺三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郑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还款,丁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郑女士以丁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并负连带归还责任。 判令丁先生、周女士还款四十万元。 郑女士、丁先生均在澳大利亚,案件审理中。只有周女士出庭应诉,周女士认为涉案的四十万元借款系丁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先生个人归还。周女士举证证明其在与丁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此案是郑女士与丁先生恶意串通。 士即与丁先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与丁先生有较密切的关系而使周女士与丁先生发生矛盾,法院审理查明郑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与周女士的家庭纠纷之中。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四十万元,系为支付对周女士的离婚弥补费。法但因债务性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及夫妻间家事代理的特征,认为四十万元的债务虽发生于丁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 ” 故该债务不得外延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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