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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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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成功讨回欠款
何某与汪某于2007年各出资20万元投资兴建了一家水泥厂。2007年3月何某向张先生借款12万元用于该厂资金周转,出具的欠条上加盖有水泥厂的印章。2008年借款到期后,何某未如期归还。经法院判决,水泥厂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欠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张先生仍未获分文,张先生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水泥厂虽未被注销,但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合伙人汪某下落不明,何某现有轿车一辆。
无奈之下,张先生在报纸看到东莞讨债公司,2009年3月张先生来到讨债公司寻求帮助,要求讨债公司能帮其讨回欠款。经协商,双方签下了委托合同书。按照张先生提供的资料,讨债小组很快就找到了何先生的住处,下午何某从他的住处下来,经核实后,锁定目标,讨债小组上前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何某当时百般抵赖并不同意还款,随后讨债小组和委托人张先生到茶楼和何某谈判,在讨债公司给何某讲法律,施加压力下,何某最终同意还欠款。第二天,在讨债人员的监督下何某成功把12万元转到到了张先生的帐户上,欠款成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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