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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撕后重粘的借条有效吗-个人债权

 核心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高居不下。赵鸣(化名)曾向黄雁(化名,女)借款9万元,后来,黄雁手持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将赵鸣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欠款7万元。这张重新粘贴的借条,证据效力如何?借贷中,该注意什么问题,请关注今日的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官司经历两审

  重新粘贴的借条扭转结果

  赵鸣和黄雁都是永春人。两年多前,赵鸣向黄雁借了9万元,赵鸣出具了张借条给黄雁。借条上,赵鸣签了自己名字并按了指印。借条约定,赵鸣于当年4月10日前先偿还4万元,1个月后再还剩下的5万元。

  今年,黄雁手持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将赵鸣告到法院,称当初赵鸣向她借了9万元只还了2万元,剩下的7万元,赵鸣一直拖欠着。为此,黄雁请求法院判令赵鸣还掉欠款7万元并付相应的利息。

  永春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永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鸣向黄雁借款9万元,后已偿还2万元,尚欠7万元未还。黄雁提供的借条原件虽已被损坏过,但这并不影响该借条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赵鸣向黄雁借款9万元的事实,且该被损坏过的借条原件仍为黄雁本人所持有,足以证明赵鸣尚欠其7万元未还的事实。永春县法院于今年4月份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鸣需还欠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赵鸣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赵鸣跟黄雁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后赵鸣出具给黄雁的“借条”被黄雁自行撕毁,事实清楚。由于黄雁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系其自行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而成的,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不能视同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黄雁又未能对自行撕毁“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张赵鸣尚未还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据。一审以存在严重瑕疵的“借条”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中院终审撤销永春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黄雁对赵鸣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翔

  本案是因民间借贷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在处理本案中主要是要解决黄雁提供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粘贴借条不等同于原件

  黄雁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是一张由其自行撕碎后又重新拼接粘贴起来的“借条”,但其又未能阐述清楚该“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并作出符合情理的撕毁解释。该“借条”已不具备完整性,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当时双方在借款还款时的真实情况,存在着重大的瑕疵,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可采信度较低。

  赵鸣主张是因其还清欠款后由黄雁将该“借条”撕毁的,该主张较符合交易习惯。鉴于该“借条”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黄雁又未能对其自行撕毁“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黄雁仅凭借该“借条”主张赵鸣尚未还清欠款之事实缺乏充分依据。原审仅以黄雁持有该“借条”而未考虑该“借条”在形式上所存在的重大瑕疵,就判决上诉人偿还上述欠款不妥。

  断案要参照民间情况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黄雁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和法定情形,但该“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黄雁手中虽持有赵鸣亲笔书写的借款条据,但该“借条”系撕碎后重新粘贴的,已不具备完整性,存在重大瑕疵,鉴于该“借条”均由黄雁掌握,其又不能合理解释“借条”被撕毁的原因,则直接影响到该“借条”的真实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的民间交易习惯,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还清借贷款项时,借款方都会将所立的借条收回或撕毁,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系已被撕毁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已低于形式完整的借条,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被撕毁的合法情形。因此,二审法院以该“借条”存在重大瑕疵、证据效力较低为由,改判驳回黄雁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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