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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出120万元债务

        一对“闪婚”夫妻结婚第三天,男方向外人借款一百二十万元,结婚第七天,双方闹离婚,不久债主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此笔债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应由男方独自承担。

  零七年五月,在佛山工作的女孩秦某和自称在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上班的招某,在某个婚姻交友网上认识,通过短信联系后见面,两人一见倾心,随即正式以恋爱关系来往。交往两个多月后,两人就在广州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仅仅一周,两人就闹起了离婚。 在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传票,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一百二十万元的借款。债主黎某向法庭出具了招某于去年八月二日签下的一张借条:招某确认向黎某借款一百二十万元,并承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计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条显示的一百二十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借条上只有招某一人的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难以推断百万借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张借款已经被秦某取得,但没能举出足够的证据。因此,招某需独自承担一百二十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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