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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索要前夫个人风险金 无据被驳回
中国讨债网讯:
离婚时双方约定将男方在所属公司交纳的代资经营风险金转让给女方,因风险金专属职工个人所有,四月十二日,梅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女方小美要求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返还风险金1414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小美与第三人小张原为夫妻关系,小张系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职工,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向公司交纳代资经营风险金14140元。零六年九月二十日原告与第3人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民政局为二人制作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张在公司所存的风险金归原告所有,同时将公司收款单据交付给原告。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原告小美凭《离婚协议书》及被告医药公司给第3人小张出具的代资经营风险金收款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风险金1414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3人小张作为被告医药公司的职工,其向公司交纳的代资经营风险金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该权利依法不得转让。第3人小张与原告小美在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其所有的上述权利转让给小美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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