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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凭证制度

    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是在执行工作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制度。由于这项制度问世的时间不长,如何建立或实行这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执行债权凭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签发给执行债权人持有的继续追偿债权的权利凭证。在这种权利凭证的发放、实行中所形成的各种规范性要求或做法,可以统称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在执行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方法、措施之后,仍然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执行法院应给债权人发放执行债权凭证。在发放执行债权凭证后,一旦出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就可根据执行债权凭证,申请再次执行。

    执行债权凭证制度的作用: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作为加强执行工作的一项新措施、新方法,在具体实行中有一些什么价值,会产生哪些作用呢?我们把它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使债权人明确执行法院的职责在于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执行法院本身要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本意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给债权人提供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而并非要执行法院向债权人作出一种实现债权的保证。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从根本上说,是取决于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因此,不能以债务人是否履行了清偿债务的义务来衡量执行法院是否尽到了执行的职责。只要执行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采取了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执行手段,即使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未能实现,也应该认为执行法院履行了执行义务,完成了执行职责。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给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条件是穷尽执行程序。“债权凭证制度,可以使债权人充分了解执行未果的原因,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二)可以解决超执行期限的问题,保障执行程序公正。《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期限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执行期限作了6个月的规定。但是,有许多执行案件,长达3、4年甚至8、9年不能执行结案。这并不是执行法院拖着不办,而是处于既不能终结执行又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意见很大难以接受,案件只能拖着。有了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对这种案件可以发放执行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报结案,申请执行人能够接受。

    (三)可以节省人力、财力,将节省下来的资源用于能够执行的案件中。目前可以用于执行的人力、财力有限,而需要执行的案件则呈日益增多的状态,执行资源与执行工作任务的矛盾突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使执行法院解脱了对那部分花费巨大精力又没有实际效果的案件的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避免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案件执行中。

    (四)可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未果或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因债权人不能接受终结执行而往往采用中止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规定中止执行案件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统计,这样势必会使法院背上沉重的未结案包袱。债权凭证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死案在债权人申领债权凭证后予以终结执行,同时又有专人负责债权凭证案件的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执行人员从这些死案中摆脱出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在减低未结案的同时,加强对涉债权凭证案件的管理,从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债务人逃债增加了困难。只要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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