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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引纠纷 保证人被判担责
零九年一月五日,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巴某承担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两万余元。
据了解;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周某及两被告签订《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向原告借款五万元,期限十二个月,年利率百分之十六点四二;借款后,周某前三个月按月只偿还利息,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固定本息;两被告作为保证人对周某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签约当日,依约发放贷款五万元。周某按照合同规定,每月偿还本息,至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周某共计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三万余元。之后,原告无法与周某取得联系。截至年十二月十二日,周某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两万余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拒不履行保证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保证人的两被告对周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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