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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站借款十年未尝还 乡政府被判担责
近日,济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固镇县杨庙乡人民政府偿还原告王国玲借款一万五千元及利息。
被告固镇县杨庙乡文化广播电视站为扩建杨庙广播电视综合楼,于零二年五月二十日经人介绍向原告王国玲借款一万五千元,并于零四年三月十七日换立收据一张,言明借款时间为二零年五月二十日,利率为百分之十五。此款经原告催要一直未得偿还。固镇县杨庙乡文化广播电视站服从当地乡政府领导、管理,产权等亦归乡政府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固镇县杨庙乡文化广播电视站为建设广播电视综合楼等,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被告固镇县杨庙乡文化广播电视站人财物均归被告杨庙乡人民政府管理和所有,被告固镇县杨庙乡文化广播电视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被告杨庙人民乡政府应承担清偿该笔借款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杨庙乡人民政府偿还原告王国玲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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