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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公司分立,其债务如何处理?-个人债权


    古语有云: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阳缺‌法。商‌其实任何事物都遵循着“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规律……公司作为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亦不例外‌,‌会因为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其合并、分立‌法。商‌所谓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或者管理上的需要‌,‌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将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商‌公司分立作为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在实践中有着其不可取代的地位‌法。商‌ 

    我国《公司法》虽未对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第四条中作出规定:“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法。商‌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法。商‌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法。商‌”不管公司是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还是解散分立的方式‌,‌其均会涉及一个共同问题——即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法。商‌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是指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对分立后的公司产生何种影响‌,‌或者说分立后的公司如何承继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法。商‌公司分立后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公司法》均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法。商‌笔者以案例的形式从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出发做些浅显的分析: 
    本案发生在2005年11月末‌,‌某制药公司派人到某医药公司讨债‌,‌发现该公司已分为3家公司‌,‌并对所欠债务作了协议规定:分出的乙公司和丙公司不再承担原公司所欠的债务;某医药公司这块牌子仍然存在‌,‌一直到还清债务;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接原公司所有员工和设备厂房‌法。商‌ 

    某制药公司于2006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医药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法。商‌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和相关债务与他人组建公司‌,‌债权人未予认可;由于原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新建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法。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医药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清偿某制药公司债务‌法。商‌ 
    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公司分立时有关债权债务的协议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但其效力是有限制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法。商‌在本案中‌,‌某医药公司明为公司分立‌,‌实为公司改制‌,‌将债务留在原公司‌,‌而将原公司的优质财产与他人组成新的乙公司和丙公司‌,‌这实质上是一种逃脱债务的行为‌法。商‌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止当事人的这种不良意图‌,‌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法。商‌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商‌”同时该规定在第12条中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商‌”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医药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某制药公司‌,‌因此‌,‌法院最终作出由被告某医药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清偿某制药公司债务的判决‌,‌来保护某制药公司合法权益‌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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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案例中可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分立后对其债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可概括为:公司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法。商‌因分立而消灭或变更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商‌公司在分立前就有关债务清偿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则按协议办理‌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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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商‌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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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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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法。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商‌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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