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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拖欠  
工程欠款法律途径解决优先受偿权保障了权益——吴毅 律师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佛山某建筑公司与佛山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高层商住楼建筑工程,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1430万元。合同生效后,建筑公司依约完成施工。2002年2月,所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02年5月,经建筑公司结算确定所有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550万元,并送达结算书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仍须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90万元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多次催收不成,于2002年8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90万元。有限公司答辩称:工程未经合法结算无法确认造价,请求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审核造价后才认定欠款。

    2002年10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建筑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550万元,被告已支付160万元进度款、垫付施工水电费62万元,欠原告工程款1328万元;被告以讼争工程项目40套商品房抵偿上述欠款。本案终结。



律师点评:

    1、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本案双方没有约定结算异议的期限,被告有限公司虽然不认可工程结算,但其并未在28日内对原告建筑公司的结算文件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其已认可了结算文件。司法实践当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有特别约定,否则一旦涉及建筑工程造价结算争议,为公正公平,法院一般另行委托机构审核造价。

    2、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7日实施的对此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即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工程竣工欠款的,施工企业必须在2002年12月27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否则丧失该权利。本案,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工程造价、以商品房折价抵偿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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