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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堂清债—丈夫外遇写巨额欠条 离婚后未履行义务诉法院
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 一男子在离婚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欠条。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十五万元。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 2007年5月份,诉称王某高某因离婚,经双方协商原告自愿支付王某现金十五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富中原告所得局部和精神弥补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王某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王某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高某辩称。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料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十五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十五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十五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东莞中堂清债调查所知:2007年3月初,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十五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王某高某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王某向高某催要该十五万元未果诉至法院。因感情破裂原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法院认为。王某同意支付高某现金十五万元作为弥补,并为王某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沛,王某、高某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 ” 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王某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王某起诉要求高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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