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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谢岗讨债—储蓄卡存款被冒取 银行储户各负其责
手机却频频收到刷卡取款的信息,储蓄卡一直在自己的手里没丢过。开始还以为是诈骗短信,当感觉不对劲去查询时才发现卡里的20100元已被取走。4月22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三十责任。
据东莞谢岗追债审理查知:陈先生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家住宾阳县大桥镇的陈先生在该县某银行下属的支行开设了一个卡折合一的储蓄帐户。2009年10月17日17时46分。其在该银行的账户正在刷卡领取现款两千元。正在自家店面内做生意的陈先生当时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有理会。可几分钟后,陈先生再次收到第二条短信提示该卡又被刷卡取现两千元。感觉情况不妙的陈先生立即跑到离家四百米外的银行储蓄所查询,匆忙间陈先生忘带查询所需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存折等相关证件,致使银行不能对其银行卡帐户明细帐进行查询。陈先生只得返回家取。待陈先生再度回到储蓄所查询并料理银行卡挂失密码手续时,银行储蓄帐户上显示,从陈先生收到第一条短信到料理挂失手续的近二十分钟时间,该卡已被以每次两千元的金额分十次在广西北流柜员机上领取现金共计两千元,加上是异地取款每次手续费十元共计一百元,陈先生储蓄卡上的 20100 元化为乌有。证实上述消息后,陈先生立即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然而公安机关也迟迟未能破案。 2010年1月,陈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20100元。陈先生的存款被他人用另一张经复制变造的卡使用正确密码在异地领走两万元是已确定的事实。银行作为发卡人,ATM 柜员机的经营管理及收益人,有义务从技术上保证持卡人卡内账户存款的平安,鉴别银行卡真伪也应是银行的义务。陈先生的存款是银行提供的柜员机未能识别真伪绿卡的情况下,被他人领走,说明被取款的银行柜员机存在平安漏洞,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此银行应负主要责任。陈先生对持有银行卡的密码亦有安全防范及保密的义务。银行卡的密码被泄露使用也是造成存款被他人领走的原因之一,陈先生对密码泄露应负主要责任。陈先生收到银行方提供的取款短信提示后,未能及时提供其身份证明或银行卡、存折等应提供的相关信息,使银行方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此陈先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综合衡量,综上,对陈先生的存款损失20100元,银行应承担百分之七十过错责任,即14070 元,陈先生应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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