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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塘厦追债—建筑工程如期完工未落实 农民工起诉索工程款
经东莞塘厦追债调查后周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工期和工程价款,安某于2003年6月9日承包了中铁十八局集团下属工程公司位于京山铁路南仓段的护坡工程。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农民工如期完工,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完工后经账目核对,应支付工程款65032元,其陆续支付36800元后仍欠2823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 2010年2月23日,安某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中铁十八局集团下属工程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主审法官阅卷后发现,审理中。本案与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农民工提供劳务的案件,原告欠付的也是劳务款项,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主审法官同原告一同到原告单位核实了相关工程账目。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院主持了调解工作。调解中,一方面,提出本案仅起诉了拖欠工程款项,还欠其几千元房租,提出要被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房租及利息三万七千元;另一方面,双方均已联系不到工程负责人员,证据不够充沛,提出具体调解事项还要向领导进行汇报后才能答复。与此同时,主审法官在调解中积极引导,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向人说明要维护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权益,注重社会和谐的原则。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支付告工程款、房租及利息三万七千元,后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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