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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塘厦讨债—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东莞塘厦讨债网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合同法“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工程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一项前所未有的法定权利,是遏制工程欠款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曾被誉为是追讨工程欠款的刹手锏。但自《合同法》实施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款清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只是原则,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前,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6月11日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全国各地法院都为积极探索运用“286条”解决工程欠款问题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尝试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相对于确立工程建设领域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及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来讲,“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清理拖欠工程款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为有效解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施中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在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用十三个条款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大大增强了其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工程欠款大的形势促动下,有望近期出台。根据《通知》“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总体要求,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贯彻《通知》的电视电话会上明确强调:建筑业企业要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敢于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确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在此次全国范围内工程款清欠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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