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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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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清溪清债—选择担保人还款 立据借款人无责
东莞清溪清债调查所知:戴某向郭某借款190000元,2008年10月。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两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对此借款,戴某以自己的私房一套和车库作抵押,李某作为担保人,戴某出具的借款条上签了多次找李某催讨,借款到期后。李某一直未予偿还。同年十二月,戴某再次找李某催讨借款时,李某偿还戴某本金100000元,余下本金90000元,戴某与李某另外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一份,两利率规范为月息二分;利息从 2009 年 3 月1日起按月支付。此协议签订后,人约定:余款于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从2008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李某又分多次偿还利息款共8100元,但其余本金及利息并无奈之下,未偿还。多次催讨未果;戴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两戴某归还其本金及约定利息共计 110000 元,戴某与李某于 2008年12月签订还款协议书时,另查明。戴某并不知情。依照戴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截至 2010年1月,李某应给付原告本息合计105300元。戴某在借款时以自己的但该抵押未到有关部门料理登记手续,私房和车库作为抵押。其抵押无效。郭某与戴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立据人虽为戴某,法院审理认为。但在还款过程中,戴某选择了找担保人还款的方式,且与担保人李某另外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此协议是郭协议约定有效;对戴某要求李某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债务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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