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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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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凤岗收债—逼人写五万欠条 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杨某协商共同经营煤炭生意, 东莞凤岗收债调查周知:2007 年10月初。口头约定,由杨某出资,李某负责经营,扣除李某经营开支后,所得利润按李某四成、杨某六成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营期间风险按比例承担,随后,杨某分两次付给李某经营资金 16.9 万元;至2008年6月终止的经营期间,李某除付给杨某大部分本金和利润外,因商家尚有八万多元煤炭货款没有给李某结清,余款一直未与杨某进行结算。李某与客户在石门茶楼谈业务,2009年10月25日;杨某邀约具有前科的刘某来到该茶楼,把李某叫到另一卡座内要求算账。李某因记账日记本没有带来,要回去拿日记本后再算。杨某不予准许,威胁说 “ 今天要么就给七万块钱,要么就打条子,不然我就叫我几十个弟兄来 ” 随同的刘某也威胁道:黄祥辉是师傅,投资十几万元钱有这么长的时间了算息的话要几十万。加之杨某在事前曾多次发短信威胁李某,扬言要杀李某,李某只好按杨某的意思给车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并按杨某和刘某的要求写上还款日期才作罢。事后,李某随即到石门县公安局宝峰派出所就上述情况报了案。即李某给杨某出具的五万元欠条,
法院认为:受胁迫所致,李某给杨某出具欠条前,杨某多次发具有威胁意思的短信给李某,对李某进行恐吓,扬言要杀死李某; 2009年10月25日,杨某邀约具有前科的刘某某一同来到神龙茶楼,要求李某给钱,没有钱打欠条,不然杨某就叫外面几十个弟兄来揍死李某,李某出于对刘德喜和外面还有杨某的几十个弟兄的惧怕,迫于无奈给杨某出具的五万元欠条一份。事后,李某到石门县公安局宝峰派出所报案。正当的结账顺序双方应当将资金的收付、利息支出、往来账款、应收未收账目罗列清楚,并留有结账依据。而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来对抗,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杨某共同经营期间,尚有八万多元的煤炭货款未收回,双方应当对该应收款作出协商处理。因此,李某给杨某出具的五万元欠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杨某胁迫所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对于李某要求确认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给杨某所出具的五万元欠条无效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李某、杨某共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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