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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朗讨债—画蛇添足 招来百万赔偿款
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公司支付乙公司部分现金,又提供给乙公司部分写字间,以房屋租金逐年折抵余款,双方已经执行和解。
甲、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据东莞大朗讨债了解:2002年2月2日。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房屋一宗,租期10年,租金145万元, 2003年2月14日,双方协议终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第五条约定,乙公司承租期双方统一清点核算冲抵,间所欠甲公司租金(甲公司给予乙公司适当减免)甲公司所发生的招待费、乙公司所投入资产等。冲抵后的债务方向债权方履行还款义务(具体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 第 7条约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 2003年4月30 日前,定。协助甲公司引进新的承租单位(租期至 2012 年4月1日)经双方同意后确定。要求新的承租单位,一是具备管理酒店的能力,二是租金略高于乙公司原租新的承租单位租金多出部分归乙公司所有,金 10万元内。作为乙公司经营租赁房屋的弥补 ” 同日,双方进行了交接,甲公司接收乙公司新增物品价值110万元,字画100幅,价值22万元。同年7月至8月乙公司在时报、晚报、商报上发布招租广告,初。支付广告费1000元,并确定符合甲公司招租条件的三家拟承租单位(提供承租经营计划书)另,因甲公司于 2003年2月14日与乙公司终止租赁协议之 三家拟承租单位承租未果。为此,日已将房屋出租。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支付弥补款、违约金等。甲公司辩称乙公司在不到一年的租赁期内欠租金达几十万元,招租的花费也不过千。所以不应该承担补偿金,元。反诉乙公司支付租金。本律师作为乙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主张双方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弥补金 ” 甲公司对乙公司经营租赁房屋的弥补,而非甲公司违反租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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