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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担保人担保期间 讨债无门借出两万打水漂-个人债权
生活日报7月24日讯(记者 沈玉杰 通讯员 李明君 实习生 孟君)平阴的赵某由其姐赵芬(化名)进行担保向王某借款20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赵某并没有主动归还欠款。然而债主王某在担保期间内也没有要求赵芬承担担保责任,最终讨债无门。
2005年4月,赵某准备向王某借款20000元。谨慎的王某要求赵某提供一个担保,赵某便邀自己的姐姐赵芬当担保人。王某表示同意,将20000元交付赵某,并在赵某出具的借据上注明了还款日期一个月,赵芬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赵某一直也没有归还,后来赵某更是外出下落不明。
王某无奈之下于2007年12月向平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本息,赵芬承担连带责任。赵芬在答辩中称担保期限已经超出,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王某借款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赵某理应归还。赵芬虽然充当保证人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赵芬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赵芬的保证期间,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5月之前。但在诉讼中,王某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在该期间曾要求赵芬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赵芬免除担保责任。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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