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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忙误存款多次索要未果 诉法院要求卡主返还
2010年1月20日,长治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卡主萧敏返还原告杨远现金五千元。
案情从 2008年7月19日说起,原告杨远到长治市某银行存款,当时把一张储蓄卡及现金五千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银行工作人员给原告杨远出具一张储蓄存款通知单。由于杨远当时有急事没细看,后得知自己存款的储蓄卡户主是被告萧敏,储蓄存款通知单上也显示是存入萧敏帐户上五千元。事后,原告杨远多次找被告萧敏索要该存款,可被告萧敏以此卡是本人为由拒不返还。无奈之下原告杨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萧敏返还其误存入被告萧敏存折上的五千元。依据原告杨远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杨远当日在银行签字的银行储蓄存款凭条一张,证明原告杨远确实于零八年七月十九日往被告萧敏帐户上存入五千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被告萧敏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五千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杨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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