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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屋毁人亡”欠款需要“特殊办法”

处理“屋毁人亡”欠款需要“特殊办法”
2008年05月20日 08:50新华网 】 【打印

地震出了道难题:屋毁人亡,贷款买房人是否还要背负欠款?央行副行长苏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央行正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商议“特殊情况”采取的“特殊的办法”。(5月18日新华网)

诚如一些银行人士所指出的那样,按照正常程序银行有权追回贷款。借钱还钱,天经地义。屋毁人亡,借贷的契约关系依然存在,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银行也有追索的权利。

然而,既然已经屋毁人亡了,债务人已不存在,这债务谁来还?

中国自古有“父债子还”之说,但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父债子还”并非没有条件。这条件就是“子”是否继承了“父”之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便子继承了父的财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也只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屋毁人亡了,遗产继承无从说起,债务人的后代凭什么要继续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又凭什么要在已不存在的遗产“实际价值”之外来清偿债务?

退一步说,即便屋毁人未亡,我看银行追索继续还款也大可商榷。一者,震灾之下,人未亡是侥幸,家庭财产荡然无存,还贷能力也已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人索债,有乘人之危的嫌疑。二者,地震引起屋毁,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动产损失,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无法还贷,与正常情况下的违约赖债有本质不同。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也完全应该以特殊办法来处理,比如申请、甄别之后的区别对待,或降低利息,或减免债务,或放弃追索。

而且,中国现有社会保险不尽完善,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中国现有银行的资产多属国家所有,也并非纯粹的商业银行,在大灾大难之下,理当为国家分忧,为灾区人民解困,承担社会责任和公共职能。而对屋毁人亡、人虽未亡却屋毁、或房屋虽完好但债务人已经丧失还贷能力的情形,银行自愿放弃或减免还款,就是承担责任当有的具体行动。

地震引起的屋毁人亡,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引起的个人破产。作为一种交易风险,银行一点都不承担,统统往受灾人身上推,既不合情,也不合理。银行作为债权人,不仅比个人债务人更有能力控制不履行债务的风险,通常也比债务人更能够负担和防止债务不履行的风险,在不可抗力造成的破产风险分担上,比例理当大于个人债务人。何况,国有资产控股的银行,并非没有承担放弃或减免还款损失的能力,即便有困难,其背后也还有央行和国家在支撑。在关键时刻,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来解决“特殊情况”下的住房贷款问题,免除部分债务人因遭遇大灾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责任也是完全可行的,必要的。

从理论和实践上讲,给屋毁人亡的债务人免责,也是一种必要的将破产者的债务责任向他人或集团的合理转化,这是对房屋消费者破产的债务救济,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和稳定。第一,债务经常是“社会的炸药库”,震灾导致的庞大债务人群体的存在,会引发社会和政治的不安定;第二,震灾导致的个人和家庭破产,使苦难降临许多民众的生活之中,债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讨债行动会使债务人陷于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很容易使一个家庭陷入危机;第三,震灾导致“绝望的支付不能者”大量存在,会破坏与弱化社会构造,不利于债务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更生,也无益于构建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和信用体系。这就是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破产免责,将免责视为破产者“不可放弃的权利”的原因。

地震出的难题,恰恰暴露了我们法律上的缺陷:企业法人破产可以免责,消费者破产却不能免责。我们有理由期待,央行尽快拿出“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办法”,为今后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一个可资参照的范本,也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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