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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委托贷款不翼而飞 诉请无据银行无责


        将自己的身份证一并交出。后被他人以其身份证原件不但操持了银行存折,   委托他人料理贷款时。还将卡内的银行贷款统统取走。陈女士认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致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律师费和鉴定费共计31.45万元。日前,陈女士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

       2007年7月24日,陈女士知道于某熟悉银行业务。双方签订《房贷授信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贷款30万元。至同年11月28日,发现名下存款帐户的金额已所剩无几,便慌忙至办理了挂失止付申请。据陈女士介绍,两个合同签订后,银行经办人表示须经领导审批,等贷款批下来会通知的然而未能等到通知。直到 2007年9月初,当收到抵押贷款还款对帐单,才知道30万元贷款已经发放。急忙打电话询问于某,于某供认存折已由他私自领取。由于向于某追讨存折未果。陈女士才办理了挂失手续,而此时的银行存折中只剩457.42元。陈女士认为,银行严重违反有关开户规定,经办人在自己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为自己开具了银行帐户并私设密码。更严重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的银行帐户交给他人,并将密码告知,造成至今未能拿到下发的贷款的严重后果。为此,陈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和司法鉴定费6500元。 才办理了存折、告知了密码和提供了相应的现金。因此已尽到审核义务。且陈女士在得知自己的巨款被 “ 冒领 ” 后将近3个月才向开户行挂失,银行方面对于诉请不予认可。称在签订和履行抵押贷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工作人员是审核了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曾积极还款并申请分期还款等,其种种行为证明认可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已进入其名下帐户的事实。至于陈女士存折内的款项是否系他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等无法认定,而且陈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由他人长期使用,自身存在过错,故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为了证明银行个人储蓄存取款凭条上的陈 × 不是自己所签,陈女士对2007年8月2日的个人储蓄存款凭条和8月3日的取款凭证上 “ 陈 × 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需检的四处签名均不是陈女士所写。虽然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其开办银行帐户过程中代陈女士填写了存款凭条上相关资料。


        法院认为。但该行为并不为有关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所禁止,最终帐户开办成功的关键在于审核了身份证原件。如果陈女士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在申请人不出示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不可能为其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的重要的取款人是凭借陈女士的身份证及银行帐户密码才领取了30万元贷款,故银行已对取款人履行了应尽的审核义务。而在贷款发放后,每月将银行还款对帐单邮寄至陈女士处,但陈女士在收到对帐单后长达 3 个多月的时间内未与银行交涉,而是只与案外人于某联系,且案外人于某又是掌握身份证的人。陈女士的上述行为都显示其对自己的30万元抵押贷款及银行贷款的发放、领取等是明知且确认的此情况下,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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