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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承诺迟延

       东莞中证清债公司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延与承诺迟到都是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但承诺迟到通常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因此,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迟到的承诺已不具有承诺的有效性,法律上将此确定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而承诺迟延是因非属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外界原因所致,所以受要约人客观上并不知其承诺迟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负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其是否接受承诺迟延的义务,若要约人怠于履行通知,则承诺仍有效。承诺的迟延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承诺迟延方面的规定截然不同,导致在合同成立问题上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发信主义,只有受要约人将承诺通知的信件投邮时,承诺生效。因此即使因邮局等外因导致承诺迟延,也不会影响合同成立。到达主义要求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有效期届满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亦不会导致合同的成立。我国基本上采纳大陆法系的规定,《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清债公司http://www.taozha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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