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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东莞中证追债公司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完全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作为对要约的回应,也只能由受要约人做出,当然,也可由受要约人授权的代理人做出。第三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能视为承诺,亦不会因此导致合同成立。同时,承诺也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才能达到缔结合同的目的,倘若是向非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 但是,若向要约人的代理人做出承诺也视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在要约所要求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的效力终止,受要约人对失效的要约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新要约,不能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承诺期限,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承诺期限。若要约是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须由受要约人立即做出,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要根据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一般包括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决定是否做出承诺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我国《合同法》第24条有明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追债公司http://www.taozha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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