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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生效
东莞中证讨债公司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要约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表示主义认为,要约人只要做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就开始生效;发信主义认为,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生效;了解主义认为,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适用于口头要约形式;到达主义认为,要约必须在到达受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发信主义规则,大陆法系则大都采用到达主义的观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纳了到达主义,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也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的观点。所谓“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要约的送达方式不同,其“到达”的时间界定也不同。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方式送达要约的,以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出要约的,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的到达时间。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讨债公司http://www.taozha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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